法官离职、跳槽的现象是十分正常的,只要这种变动是在比例合理的范围,其不仅对法官职业无害,甚至是有益的。好法官的培养产生需要等待的时间,不能拔苗助长。法官队伍的完美状态应该是聚集了一大批热衷于公平正义事业、具有法律精神和具备法律职业能力的人,法官队伍里的投机者、能力欠缺者不断被淘汰,社会上优秀分子不断被吸引。
近日,有媒体发布了法官流失调查报道。报道举例北京、江苏、广东、上海等地法官流失情况,并分析当前法官流失的四大主因:工资收入低;晋升空间小;工作压力大;职业风险高。
或许上述四大原因可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解释法官离职现象,但要解决法官流失问题,却不能仅把目光锁定于此。笔者认为,法官离职、跳槽的现象是正常的,只要这种变动是在比例合理的范围,其不仅对法官职业无害,甚至是有益的。
对“当不当法官”的困惑,媒体的解读更多聚焦在了法官收入低与工作压力大、风险高的不相匹配上来。然,对法官而言,其担负的道义、责任与风险是该职业与生俱来的,一旦选择这份职业必然就要承受如此压力、风险。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是给予这个职业责任、风险相匹配的“优待”是什么?为什么要给法官优待?比较流行的观点是把法官与公务员进行比较,认为法官职业比公务员更特殊,应有更高的薪酬待遇。然而,一般公民和其他公务员却未必能够接受这种特殊性,他们把司法行为也当成公务行为的一种,且其他公务员工作也未必就轻松。许多业内的观点在论述“法官应该要高薪”的逻辑顺序是,法官专业要求高、工作压力大、责任大、国外同行也高薪从而得出法官要高薪的结论,而没有从司法权的本质属性出发,导致说服力不足。
那么,法官的特殊性到底在哪?笔者认为不妨转换下逻辑思路,并非法官专业、精英而应被特殊对待,而是国家在体制设计和权力安排上需要将法官特殊化、专业化。简单来说,司法权对纠纷裁决而言代表着国家、政权对人们行为的价值评判和取向,关乎国家的态度甚至信仰。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当然要在制度安排上有所导向,因此法官的尊荣感和特殊性是国家权力赋予和顶层设计的结果。这种神圣并不源于职业本身,而是源于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不可侵犯性。这就是为何法官入庭或宣判时,所有人员都必须起立面对法官,这种尊重并非基于对法官自身,而是基于“法官即是法律”的考虑。故,对法官的“优待”是维护法律权威的必然需要。
然而,优待法官必须有个重要的前提。那就是,选任什么样的人来当法官?首先,法官队伍不应该是一个只进不出、不出不进的完全封闭系统,而应该是保持总量相对稳定的能进能出的相对开放式系统。法官队伍的完美状态应该是聚集了一大批热衷于公平正义事业、具有法律精神和具备法律职业能力的人,法官队伍里的投机者、能力欠缺者不断被淘汰,社会上优秀分子不断被吸引。
当然,我们都寄希望于法律技艺高超、道德高尚、社会阅历丰富、思想成熟稳重、有大局观念、个性温和稳定兼具的人来担任法官。一些法院目前尝试从社会上选任现成的优秀人才进入法官队伍,这并不能长远,必须要有制度让法官职业像一块磁石一样吸引优秀人才自动选择来,通过好的制度设计来形成“好法官”的培养机制。
目前,社会对于法官职业的认同度不强和法官的尊荣感不高,原因除了前述薪酬待遇不匹配外,笔者认为有两点值得研究:一是法官培养的梯队没有建立起来。四级法院有各自的进人机制;法官在法律职业准入上与法律工作者、律师、检察官之间没有形成梯队,只要通过司法考试,就可以选择上述任一职业,职业要求没有特殊性和拉开差距。二是以法官为核心的司法权运行机制没有确立。比如,在刑事诉讼架构中,侦查权、检察权、辩护权和审判权是相互制约的平行关系,法官只是诉讼程序的一环,而不是统领者,比起强大的侦查权、检察监督权,其反而处于弱势而难以被尊重。这一点尤为重要,要强调法官的责任,就必须赋予其权力,强化法官对侦查权、检察权的司法审查。职业尊荣感某种意义上正是源于权力的本身。
对于薪酬待遇,笔者认为,过高的薪酬待遇容易吸引投机者进入该队伍,而过低的薪酬则会导致法官职业吸引力下降,甚至发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实践证明,法官薪金再高也不可能高过律师,而法官职业的吸引力也不能仅依靠薪金。我们所要做的是给予他们充分履职的职业保障机制。这种职业保障机制不仅体现在合理或者相对较高的薪酬,更关键的是在于独立行使审判权以及为保障权力行使而赋予的体制风险、责任风险的豁免。
好法官的培养产生需要等待的时间,不能拔苗助长。目前,我国现行宪法实施的时间只有30余年,司法考试推行至今也不过12年。国家对司法的投入目的在于获得好的司法产品,一份份承载着公正、公平的裁判就是我们所期望的司法产品,而这些好的产品必须要由德才兼备的法官才能完成。建立科学法官选拔机制要跳出狭隘行业局限和用人选人的惯常思路,立足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总体设计,只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法官流失的问题。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