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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证被“租用”缘于制度“不健全”
作者:张玉胜  发布时间:2014-06-16 09:44:59 打印 字号: | |
  “出租”残疾证暴露的“假用工”背后,折射的是对“真就业”的困境。我们需设身处地的为残疾人谋职就业做好服务引导,务实反思制度漏洞和监管短板,切实推动他们“真就业”。

  据报道,近日,一些招聘网站上登出不少“出租”残疾证的信息。记者调查发现,一些残障人士即便不到企业上班,只需“挂靠”企业,采取假工作的方式,也可以获得一定收入及社保。而一些企业为了躲避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节省开支,也采取“假用工”的方式来招收残疾人。

  残疾证原本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福利待遇的信息凭证,如今却成了与企业交易的“商品”。尽管此举颇有貌似各取所需、互惠互利的“双赢”意味,但却背离了政府设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制度初衷,有违诚实守信的社会公德,也折射出残疾人自我生存能力差、就业保障机制不完善、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等现实困境。

  企业缘何不惜花钱“租用”残疾证,其中不乏有其自身利益考量的“小九九”。根据规定,企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达不到一定比例,单位需要按照差额人数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原本是政府关爱残疾人的一项民生措施,旨在鼓励引导企业拿出一定的合适岗位,为残疾人通过正当劳动创造财富、获得报酬搭建平台。但一些企业却误读和扭曲了政策善意,干起了租证“假用工”的勾当。

  “假用工”其实是对“真就业”困境的折射。尽管政府为企业招用残疾人明确列出了比例,而且不乏缴纳保障金的“倒逼”措施,但仍需有切实可行的操作细则,比如,如何提升残疾人自强自立的就业能力,政府如何当好为企业招用残疾人就业服务的桥梁与中介,职能部门怎样履行对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察访与监督责任,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确保明明白白收费、公开透明支出?

  围观残疾证“出租”换钱的社会怪象,我们不能止于对当事者有违诚信、漠视责任、见利忘义的行为指责,更需设身处地为残疾人谋职就业和企业针对性用工全力做好服务引导,务实反思制度漏洞和监管短板。只有切实推动“真就业”,才能有效遏制“假用工”。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湖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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