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除了正常的宗教信仰和活动外,依然残存着一些邪教组织,不断散布迷信邪说,不择手段地肆意残害公民的人身安全,严重威胁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有必要建立融合科技科学、宗教改革、社会信仰于一体的铲除邪教土壤的政策法律机制。
科学防邪
科学完备地制定反邪制度
善于运用高科技。通过颁布政策法律,尽快在全国建立针对所有在中国停留或经过的人员的指纹、眼底和DNA数据库。在所有关键地点设立相应的提取设备,并且在全国设定时间表,完成相关设备安装和数据库建设。明确具体工作的责任部门,制定完善相应的配套法规,科学防邪。
坚持管理科学性。成立专门的反邪教组织,建立防邪管理系统,适时监控可疑组织、可疑人员,将他们与其亲属、经常联络人进行关联,一旦出现任一倾向,及时教育、转化;一旦发生重大事件,迅速锁定其关系网,做到分类管理、有效查处。
完善相应立法。规定法人和单位可以成为邪教犯罪的主体,把邪教犯罪中的杀人、敛财、精神控制、精神欺骗等活动,直接规定在反邪教犯罪的专门法律之中,具体化其罪名,即利用邪教杀人罪、利用邪教敛财罪等,明确相应的量刑档次及幅度,突出对邪教的重点打击。
强化制度
有序有节地推动宗教改革
近年来,邪教组织常常披着传统宗教的外衣,利用宗教信仰的幌子残害无辜。尽管各地做了大量的工作,但邪教势力仍然大势蔓延。因此,有必要旗帜鲜明地推动宗教制度改革,祛除邪教的“伪宗教化”,维护宗教发展的基本教义及合法形象。
对符合条件的教派进行登记。符合条件是指,遵守国家法律及社会公共秩序、能为社会公众提供有益的社会价值、存在时间超过一定年限、有组织架构或管理层、有足够数量的成员。同时,明确其禁止性登记条件,即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公众安全、人伦道理及公民生命与健康的;对公民及家庭带来不利影响的;为传播所谓的宗教活动不适当地采用催眠、惊吓等心理学方法的、进行欺骗性入教的,从源头上根除邪教的土壤。
推动和鼓励宗教改革。对宗教资产进行清理,严格实施我国的财产管理办法;完善宗教信徒登记制度,建立教派登记备案制度,对教派成员进行科学化管理;建立各宗教内部治理制度,建立财产制度、破产制度;建立行业管理制度;严格实施政教分离;严格实行义务教育和坚决打击宗教干涉教育的情形,实行宗教宣传和改革运动,弘扬爱国、爱家、爱和平的宗教文化。
明确责任和侵权救济制度。国家应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各教派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允许其依法从事正当的活动;同时,当宗教组织或其成员的权益受到侵犯时,有必要为其提供相应的保护或救济措施,维护正常的宗教秩序;以宗教名义给他人造成损害时,确定侵权人及其所在的宗教场(团体)对受害人负有连带赔偿责任,并在清偿之后,根据责任情况确定宗教场所(团体)与个人的责任。
有规有矩
三位一体的法治思维理论
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法是所有国民都应当一体遵行的行为准则,不应该有任何区别和例外。对邪教势力犯罪分子,应注重运用法治底线思维,坚决予以打击;同时,积极培养公民正确的认识,确保思想健康化。
坚守法治底线。所谓法治底线思维就是无论什么教,什么信仰,其主体都是自然人和公民,因而其行为应无差别的受同样的民、商、刑等法律约束,裁判标准唯一,法外无法。即无论什么人,什么民族的人违反了同样的法律,都要受到同样的处罚。当然,在广泛征求民意的情况下,对处于不利或特殊情况中的人员给予特殊的有利政策。比如,对少数民族家庭给予特殊的照顾,对贫困家庭给予经济和智力扶持。但是,政策的优待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
坚守公民基本信仰。信仰是一种思想、意识和心理的融合,公民可以也应该自由选择,国家也应通过一些喜闻乐见的形式,培养公民养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但是,自由与约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行为永远应受国家法律的约束。不分身份,种族与信仰,任何公民违法,只要达到法律规定的责任年龄,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明令禁止取缔“全能神”等邪教,任何公民均不应违反。
大力加强文化宣传。邪教对个人、家庭、社会都会有不同程度的危害,相关部门要通过群众喜闻乐道的宣讲、文艺、报道等正面方式,塑造反邪教文化,大力宣扬人民群众对和平安宁的向往,对祖国的热爱,形成全社会爱国、爱家、爱和平的氛围。
(作者系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