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公安部开展了打拐专项行动,但在部分地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仍然猖獗。根据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今年1月份的数据,2013年1至10月,全国共侦破拐卖妇女案件3.4万起、拐卖儿童案件6000余起,打掉拐卖犯罪团伙5000余个。
如果没有买家,人贩子就少了,因此必须要铲除买方市场。在广泛调研后,我仔细研究了相关法律,并多次向当地检察院和法院工作人员请教,形成了修改刑法、加大对买家制裁力度的建议。
应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儿童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对收买儿童者的处罚力度要更大。
此外,应该确立“收买即违法”的原则,取消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部门应开展从重打击收买儿童犯罪活动的专项行动,凡是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必须要在6个月内将被拐卖儿童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否则,将以收买被拐卖儿童罪追究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应该加大普法教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统一行动,用六个月或更长时间,在拐卖人口高发地区,宣传“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是犯罪行为”等法律知识。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