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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城美丽”看执法乏力
作者:许辉 刘勋  发布时间:2014-06-10 10:47:40 打印 字号: | |
  要建设美丽中国,既要地方政府高度重视、环保机关严格实施,也须社会各界尤其是生产企业严格遵守。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环保部发布《2013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去年全国74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仅海口、舟山、拉萨3个城市达标,达标率仅4.1%。去年全国平均霾日数为35.9天,比前年增18.3天,为1961年以来最多。

  对于时常处于“十面霾伏”笼罩下的国人来说,仅海口、舟山、拉萨“三城美丽”肯定远远不够。“三城美丽”有其特殊的临海、高原的地理位置,对其他城市治理空气污染没有多少可供借鉴的经验。城市空气质量如此大面积的不达标,因素是多方面的。环保部的这份《公报》与其说是地方政府的环保成绩单,不如说是折射我国环境执法乏力的多棱镜。

  环保执法乏力,源于其面临的“三难”。一是取证难。环保机关要对排污企业进行处罚,首先要有证据证明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性因果关系,但这类证据技术含量高,且环境污染又具有潜伏性、累积性、交叉性、间接性等特征,往往收集相对困难,即使能够收集到位,此时污染后果已经无可挽回。二是发展与环保二者平衡难。GDP阴魂不散,很多高污染、高耗能企业是地方政府的纳税大户,地方政府对这些“财神爷、摇钱树”呵护有加,环境执法部门待遇依靠政府,面对环境违法,通常会选择网开一面。处罚排污企业必然影响企业的效益,进而给地方经济发展造成不利,这是很多地方政府领导不愿意看到的。寻求经济发展与环境治理的最大公约数是个难题。三是执行难。大气污染治理绝非环境保护部门一家能独挑大梁,这需要地方党政领导、国土资源、国资委、发改委、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共同努力。孤掌难鸣的环保部门自身并无强制执行的权力,只能在行政处罚决定经过了复议期或起诉期后,才能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而司法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受理和支持也有一套程序,如此一来,执法的力度也因执行的时间跨度而变得越来越弱,甚至错失执法的最佳时机。

  伴随“史上最严环保法”的出台,“三城美丽”折射的执法乏力应会有所改观。然“徒法不足以自行”,要使新环保法严格得到执行,使“三城美丽”成为“美丽中国”,既要地方政府高度重视、环保机关严格实施,也须社会各界尤其是生产企业严格遵守。如此,方能还我绿水青山蓝天,方能使我们无所顾忌地深呼吸。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湖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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