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近日,湖口法院舜德人民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陈某诉请判令被告王某归还三十一万元借款本金以及二十三万二千五百元借款利息。
据原告陈某诉称,被告王某于2011年2月1日向原告借款三十一万元,按月利率30‰计息,并以房屋一栋作为抵押。然而,自从借款后,被告就用各种方式逃避债务,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询问发现,被告王某目前资金周转有问题,无法一次性偿还这笔数十万的债务。经承办法官庭前调解,双方都各退一步,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即分三期归还,于2014年8月底前归还110000元,月2014年12月31日前归还100000元,于2014年阴历12月24日前归还100000元。另被告王某自愿于2015年8月30日前偿付原告陈某利息8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