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俗话说:“不义之财不可取。”近日,湖口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牛案,被告人洪某犯盗窃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3年11月中旬,被告人洪某来到湖口县大垅乡踩点准备偷牛,在看到被害人周某在大垅乡大垅村与芦岭村交界处的田地里放养的两条牛后,于2013年11月20日凌晨再次来到该处,将其中一条较大的黑色的牛偷走。经湖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牛价值人民币15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被盗耕牛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给失主,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