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原告张某与被告盛某于2012年上半年与湖口县造湖水产场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自2012年1月起承包某水域20年,其后双方成立湖口县某公司进行水产养殖、农作物种植。后因被告盛某资金困难以及经营管理理念与原告张某矛盾等原因,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盛某将所拥有的股权转让给张某,盛某退出承包。然而其后双方却在股权转让登记、水面经营管理权等问题上产生了纠纷,双方协商未果,张某便将盛某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双方各退一步,重新签订了调解协议,圆满解决了此次纠纷。原、被告双方将按调解协议上约定继续共同经营涉案水面,以达到互利共赢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