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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管员监守自盗 侵吞电款被判二年
作者:余华新  发布时间:2013-12-16 15:06:31 打印 字号: | |
  湖口法院网讯 近日,湖口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职务侵占案件,被告人秦国庆利用其职务便利,通过少报台区总电量侵吞公司电费,被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经调查,被告人秦国庆自1998年至2012年7月期间,一直任湖口县供电责任有限公司凰村乡供电站电管员,期间县电管员委托秦国庆看台区总电表用电量。秦便利用其抄报台区用户用电度数的职务便利,通过向县电管员少报台区总电量,向公司少抄报个别用户用电量,并跟用户协商,让用户将少抄报的用电量按照明用电价格交款给自己,然后以更换用户电表逃避公司检查的方法来贪污公司电费。2009年至2011年期间,秦国庆以上述方式私自向几家网吧、宾馆收取电费共计43620元,并将该款占为已有。2012年5月,湖口县供电责任有限公司检查杨垄葛家台区总表时,发现该台区总表少报电量69420度,经公司同意,秦国庆主动补缴了电费4165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国庆作为公司的聘用员工,利用其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不正当的手段,侵吞应该上缴给企业的电费,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但被告人在案发前主动向单位补缴了侵吞电费款,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曹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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