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双方既是转亲,也是同事,又是邻村;而被执行人李某既未成家,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又有双老要养,对此,湖口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既依法,也依理,更重情,近日,双方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仅赔偿2000元即案结事了。
喻某与李某同是蓝天玻璃厂同一车间的职工,也是远房的表亲,两村相隔又不远。2011年秋,双方在同事家吃酒后,喻某骑上摩托车准备回家,李某想其留下继续玩,在挽留拉扯过程中,喻某倒下车摔伤致十级残疾。据此,湖口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喻某3.4万元。执行过程中,2012年5月12日,湖口法院对拒不承担赔偿义务的李某决定拘留了15天。
2013年度集中执行活动期间,喻某要求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湖口法院对此案高度重视,院长、分管执行的副院长,执行局长亲自主持调解,调解过程中,他们既依法,也依理,更重情。经多日协调,双方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某自愿于2013年11月4日一次性给付喻某人民币2000元整,余款申请执行人喻某自愿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