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近日,湖口县人民法院舜德法庭开庭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法庭认定被告刘某对此次事故负全责,依法判决被告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共计363827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被告刘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与受害人曹某驾驶的无牌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了曹某受重伤经九江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湖口县交警大队下发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死者曹某不负事故责任。刘某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依法应对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查明了被告刘某所驾驶普通货车在被告九江某财保公司处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在被告湖口某财保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法庭认为,死者家属可得的赔偿项目包括抢救死者支出的医疗费用、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应按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被告刘某应负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条文,法庭遂判决九江某财保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10000元,湖口某财保公司赔偿死者家属2538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