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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受伤害 学校需担责
作者:曹晓庆  发布时间:2013-07-22 16:49:54 打印 字号: | |
  湖口法院网讯 2012年6月8日上午课间休息时,湖口县某小学五年级学生陈某在课桌上玩弄钢尺。钢尺突然失控,弹伤旁观同学周某的右眼。事后,周某因右眼角膜穿通伤、外伤性白内障,先后到九江、南昌接受治疗,医疗费2万余元,周某构成六级伤残。周某起诉要求某小学、陈某的监护人王某赔偿全部损失。

  湖口县法院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遂于7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周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2万元,由王某承担30%民事赔偿责任,某小学承担70%民事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余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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