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2011年9月22日深夜,伍某骑乘电瓶车撞倒行人叶某。交警认定,伍某负全部责任。叶某受重伤,三次在171医院住院治疗。2012年5月4日,叶某因“脑外伤术后右额颞顶颅骨缺失”, 经司法鉴定,构成伤残九级。同月15日,经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伍某与叶某达成协议:伍某承担叶某医疗费11万余元,并一次性赔偿叶某5万元。双方并在协议第三项约定:“本案一次性了结,双方以后互不再追究”。2013年4月17日,叶某因外伤性癫痫,第四次住院治疗。同月23日,经司法鉴定,叶某构成伤残七级。叶某起诉要求撤销县交警大队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并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
湖口县法院认为,叶某伤残程度发生重大变化,如果继续按原调解协议履行,会导致对于叶某明显不公平。该院遂于7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撤销2012年5月15日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的第三项,并判令伍某再赔付叶某各项损失人民币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