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去抢不?有种就去,不去就是没种!周某某跟我这么说的,后来我就跟他一起去了。法庭上,稚嫩的被告人汪某某说道。
6月5日,湖口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未成年人抢劫案。法院审理查明,汪某某。男,1996年9月出生。与同案犯周某某、柳某某、张某、段某某(均已判刑)在一起玩时,因没有钱用,周某某提议去抢劫出租车司机,其他人表示同意。后在2011年10月27日,带刀在鄱阳湖大市场土管小区附近乘坐赣G82527号出租车,让司机王某某将车往大垅方向开,在途中持刀抢走被害人王某某350元,抢来的现金被五人吃饭、开房用掉。2011年11月4日晚上,周某某、张某与被告人汪某某用同样的方法抢走赣G82615号出租车司机曹某某(女)160余元。
目前,本案尚在进一步审理当中,另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