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近日,湖口县法院舜德人民法庭对一起离婚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邹某离婚,并驳回原告周某要求被告归还彩礼礼金伍万元整的诉请。
经查明,2009年8月,原告周某、被告邹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9年腊月十八按农俗订婚。 2011年2月24日双方在湖口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年正月按农俗举行婚礼。原告周某称婚前其共花费包括彩礼在内近七万多元,令原告生活十分困难。而婚后双方分别外出打工,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认为双方之间毫无共同语言,没有建立夫妻感情,也没有进行实质婚姻家庭生活。特诉请法院判令离婚,并要求被告归还其彩礼礼金伍万元整。被告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出嫁后一直随原告在外务工,双方在婚后一起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且被告是因遭被告家庭暴力而离开。
法院认为,原、被告经结婚登记,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俱同意离婚,故法院准予其离婚。原告要求被告返回彩礼,因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并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因彩礼给付导致其生活困难,双方当事人情况并不符合法释[2003]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关于彩礼应当归还的规定。故法院不支持原告周某要求被告邹某返还彩礼5万元整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