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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假象诱人入股 看似光鲜实为诈骗
作者:段妍  发布时间:2013-05-08 10:56:57 打印 字号: | |
  湖口法院网讯 2013年5月7日,湖口县人民法院对被杨小华、张木爱诈骗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小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木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杨小华、张木爱均系湖口县人,没有工作,游手好闲,平时出手大方,一些朋友都认为他们是大老板。殊不知他们竟是诈骗犯。2010年初,被告人杨小华为骗取被害人沈某某的钱,伪造了一份参加鄱湖大市场水果批发市场的股份经营权协议书,让沈某某入股,沈某某遂将8.6万元钱交给杨小华并签订入股合同,二个月后,杨小华再次骗得沈某某以8.6万元再入一股。2010年下半年,杨小华又以做铁渣生意为名,让被告人张木爱冒充何华(原湖口县商管办主任)给沈某某打电话,后沈某某先后交给杨小华10万元人民币入股。2011年8月,杨小华因私自用了朋友柳某某给其还杨某某的2万元钱,后又伪造房产证及以买陶瓷厂为由,且让张木爱冒充左延(原湖口县委副书记)打电话给被害人杨某某,共骗得杨某某13万元,杨小华将上述所骗的钱财全部挥霍,至今无法归还。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小华、张木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合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张木爱诈骗的数额应依据他参与的数额来确认,且张木爱没有参与分赃,当庭自愿认罪,为初犯,法庭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的观点,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小华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余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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