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5月7日,湖口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次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次,男,1976年出生,萍乡市人,务工,2011年6月29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朱次驾驶湖口县恒驰物流公司6030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湖口县金沙湾赣弘矿粉公司门前路段准备左拐弯时,与被害人方某某驾驶的赣G1F782号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方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即拨打电话报警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湖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次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次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证的机动车辆,在行驶转弯地段时,未尽注意义务,妨碍了其他车辆通行,导致摩托车驾驶员一人死亡和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朱次在肇事后,当场报警,抢救伤者,并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属于投案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肇事车辆单位已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