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4月15日,湖口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作出判决,一审判处被告人杨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庭审理查明,被害人刘某和“黑皮”因追求女孩子一事发生矛盾。2012年9月中旬的一天,“黑皮”伙同被告人杨洲等人在湖口县老汽车站附近将刘某打了一顿。2012年9月26日12时30分许,刘某在湖口县老母鸡饭店吃饭时,看到“黑皮”、杨洲、殷伟明等人也在那里吃饭,刘某则手持砍刀带着陈亮来到杨洲等人所在的包厢对着“黑皮”砍了几刀,均被“黑皮”用凳子档住,后被在场的其他人劝开。之后杨洲和殷伟明便离开饭店往大市场方向走,刘某、陈亮看见杨洲、殷伟明离开饭店也跟着走出饭店,往大市场方向走,后刘某和陈亮遇到李阳波,于是三人便尾随杨洲、殷伟明往大市场方向走,双方走到湖口县供销社旁的烟酒店门口便打了起来。在打斗过程中杨洲从口袋里掏出一把匕首将被害人刘某及陈亮的腹部捅伤,李阳波的左手也在打斗过程中被刺伤,杨洲右手亦受伤。当日,杨洲到湖口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洲与他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对李阳波的人身遭受损害应承担法律责任,辩护人以无证据证明李阳波的损伤属被告人杨洲所为而不担责的辩护观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控辩双方均已被告人杨洲主动投案,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观点,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家属积极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在本起伤害案件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