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4月15日,湖口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作出判决,一审判处被告人鲍荣安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鲍荣安来到湖口县迎宾花园三栋501室易某某家,用“万能钥匙”打开防盗门进入室内,盗走一串摩托车钥匙和一个皮包内的500余元钱,后用所盗的摩托车钥匙将停放在楼下的豪爵牌HJ125T-11A二轮摩托车骑走。凌晨五时许,鲍荣安驾驶所盗摩托车来到湖口县鄱阳湖大市场东方明珠家具城旁,将摩托车停在路边后上了一户私宅的二楼,发现梅某舅舅的租住房没有防盗门且木门没有上锁,遂进入室内,将卧室内的一台联想牌E325型笔记本电脑、一台诺基亚5233型直板触屏手机和一个包偷走,在楼道将包内的700余元现金和一台纽维直板触屏手机取出,将包扔在楼道后离开。上午10时许失主易某某在三里街老汽车站东方明珠家具店门口的马路边发现自己被盗走的摩托车,车上还放置着一瓶矿泉水,易某某遂将该矿泉水瓶送到公安局并报案。经公安人员提取矿泉水瓶瓶口的唾液与犯罪嫌疑人DNA库进行比对,发现此矿泉水瓶为犯罪嫌疑人鲍荣安所留。
一审法院认为,鲍荣安在2007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系累犯。遂作出以上判决,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