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他们在我的盲区,我听到响声就停车了,下车后就看到摩托车倒在地上了。”坐在被告席上的张健向法庭陈述着。
法庭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4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张健驾驶其赣G81891号中型自卸货车沿S304省道,自均桥往湖口县城方向行驶至湖口县董埂路段向坚山村路口转弯时,与同向陈某驾驶的搭载其妻子李某某、儿子陈某某的赣G7Z33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湖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健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均已被告人张健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110”报警和“120”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在侦查机关如实供述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辩护观点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从轻处罚,肇事车辆已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可足额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作为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的观点,本院予以采纳。于2013年4月1日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张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