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撞人后为什么逃离现场?”“人比较慌,当时脑子很糊涂。”坐在法庭被告席上的杨克春此时悔恨不已。3月22日,湖口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杨克春拘役四个月。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2日7时30分许,被告人杨克春无证驾驶无牌125型二轮摩托车沿湖口县金沙湾工业园发展大道往九江钢铁厂方向行驶,至江铜工地路段时,与前方在该路段从事环卫工作的工人段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段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后,杨克春逃离事故现场。经湖口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克春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当天,杨克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克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行驶的过程没有及时避让,与被害人发生碰撞后逃离现场,致被害人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