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近日,湖口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被告人殷得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金瑞生和唐福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殷得来,男,1982年出生,被告人金瑞生,男,1968年出生,被告人唐福顺,男,1980年出生,三人均系天津市宝坻区人。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2日,被告人殷得来把从工程车交易市场上购进的两台假冒“合力”牌叉车,在北京市通州区以12.3万元的价格卖给位于湖口县的江西华东船舶有限公司。之后,2012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殷得来、金瑞生、唐福顺商定由殷得来负责在网上发布叉车销售信息,金瑞生负责来人接待洽谈销售事宜,唐福顺从工程车交易市场购进假冒的“合力”牌叉车,三人到北京合伙贩卖假冒“合力”牌叉车。合伙期间,三人伪造《合格证明书》、《质量保证书》,以转让二手叉车为由,卖出三台假冒的“合力”牌叉车,非法销售数额共计15.4万元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1)2012年5月以人民币3.4万元的价格销售一台假冒“合力”牌叉车至河北正奇建材有限公司。(2)2012年6月1日在北京市通州区以4万元的价格销售一台4吨假冒“合力”牌叉车给湖北华烨水产品有限公司刘某某。(3)2012年6月5日以8万元的价格将一台假冒“合力”牌叉车卖给杨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殷得来、金瑞生、唐福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所销售的商品金额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中殷得来参与销售的数额达到23.7万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殷得来2012年6月1日参与共同销售4万元的注册商标的“合力”牌叉车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金瑞生和唐福顺二人参与销售的数额均为15.4万元。被告人殷得来和唐福顺均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全部退赃,未给被害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三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