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3月19日,湖口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修理合同纠纷案件,被告王某返还原告陈某修理费12000元,并当场支付。
被告王某是经营汽修店的个体工商户。2012年12月20日,原告陈某因其所有的小汽车出现故障委托王某进行修理。经王某检查,陈某的汽车变速箱发生故障,需要更换。陈某支付修理费13000元后,在王某经营的汽修店更换了变速箱。修理完毕后,陈某在使用小汽车时发现故障没有排除。经协商,王某重新为原告陈某更换了变速箱。但重新更换变速箱后,陈某的小汽车仍然不能正常使用。陈某要求王某退还修理费遭到拒绝后,于2013年03月12日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修理费13000元。
法官通过阅卷发现本案案情并不复杂,立即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意向并签署调解协议。王某同意返还修理费,陈某亦同意做出让步,被告当场返还原告修理费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