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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审判期待理性的民意表达
作者:余华新  发布时间:2013-03-18 08:54:02 打印 字号: | |
  一个人如果缺乏最起码的对规则的敬畏,就难以被社会所认可,所以我们都期盼法律能够规范与约束人的行径。一个社会如果缺乏最起码的对个人的尊重,就难以被公民所拥护,因此我们誓死捍卫拥有独立人格的尊严和权利。从“彭宇案”到“药家鑫案”,各执己见的争论似乎验证了人们的某种矛盾:司法独立的不可信与民意的不可倚。在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个体民意的表达开始变得肆无忌惮,信息的筛选和辨认不再是一个简单的逻辑推理过程,如何使司法过程既吸收容纳了民意,又过滤了不理性的民意,我们面前显然还横亘着一道不小的“鸿沟”。

  虽然得到了绝大多数网友的力挺,好心扶跌倒老人起来并送其去医院检查的彭宇却最终被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45876元。而同样是在舆论汹汹一片喊杀的民意之下,开车撞人并将受害人杀害的大学生药家鑫一审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这两起案件都因其富有争议而备受关注,然而,在民意汹汹之下,司法判决对于这两起案件截然不同的态度更是把这种争议推向了顶点。

  对此,有人曾说:什么是“坏人”、什么是“好人”,在法庭宣判之前,谁也说不清楚,司法只认“有罪”还是“无罪”。完全有可能出现“坏人无罪,好人有罪”。如果任由公众来评判“好”还是“坏”,实际上就是将公众审判代替了司法审判,也是凭空剥夺了他的权利。

  由于国家性质的特殊性,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既不完全师从德法的法典法系,也不完全效仿英美的判例法系。法律体系的不确定和不完善、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过大以及其他的一些不可预见的因素,常常会导致类似的案件遭遇不同的判决。同时,由于国情的特殊性,“稳定压倒一切”仍是司法部门在处理有关案件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往往司法独立要让位于“民意”和“上意”。此外,刻意利用“民意”创造舆论影响司法独立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在这种背景下,民意介入司法便有了可趁之机,舆论审判也常常令法治蒙羞。

  在现代社会,民意深刻地影响着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司法活动不考虑到民意是不可能的。但民意和舆论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民意也可能受了环境影响而多变,民意可以作为法官审判和量刑的参考依据之一,法官的审判却不能完全被民意牵着鼻子走,作为专业人员,法官必须遵守法律,考虑到案件本身的情形和刑罚目的而独立作出判断。有专家曾表示,动辄民意不可欺,动辄要杀一人慰天下。迷信所谓民意与迷信极权,以民意喊打喊杀,这和“我代表人民枪毙你”的红色专政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

  审判独立是指审判权由审判机关独立行使,不受其他任何机关与个人的干涉。舆论监督是公民知情权与自由表达权的体现,代表着公民权利对公共权力的制衡。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有着十分微妙的关系。一方面,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目标一致,统一于社会公正,审判独立的实现需要舆论监督。另一方面,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相互冲突,天然排斥,不当的舆论监督对审判独立会造成消极影响。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在特点和运行机制上的不同、相关制度建设不完善、中国传媒的特殊性质等,成为了舆论监督干扰审判独立主要原因。

  大律师丹诺曾经说过:我愿意为任何死刑犯辩护,因为所有犯罪都是社会给予的。彭宇案的一审法官因舆论压力和不堪骚扰被调离职位,药家鑫案的辩护律师遭到了众网友的“唾骂”。聚集了太多的社会公正焦虑、信任缺失、道德滑坡、贫富差距问题,一个又一个案件正好撞到了民众质疑各种社会问题的“枪口”上。当程序清楚简单的个案演变为公共事件,司法便难逃舆论拷问的命运。当一个普通的案件成为了舆论焦点,一方面会对审判员思想上造成压力,不能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办案上;另一方面也助长了少数当事人寄希望于通过案外的途径施加影响,干扰了审判的正常秩序。

  因此,从大背景看,民意不可避免会影响到司法。从原则上讲,民意不能随意介入司法。若情况特殊而必须介入,则应该通过一定的制度模式和可操作的程序设计,以剔除那些盲动的民意,直面问题本身,才能有益于推动社会向前发展。而要从源头上处理好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之间的关系,最根本的还是要加强立法、完善制度,保证司法独立性。完善新闻行业舆论监督的制度规范,加强对社会舆论的监督和引导。同时,提高司法审判工作的透明度,给予公众更多的知情权,主动接受舆论监督,缩小司法正义与社会正义之间的距离,增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既然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有着共同的目标,那它们之间的“鸿沟”就必定是可以缩小和填补的。要保持独立审判与倾听民意之间的平衡,“正义”的审判须期待更多理性的民意表达。
责任编辑:曹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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