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被告人蒋平香,女,1953年4月12日出生于南昌市进贤县,被告人魏芳忻,男,1944年4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近日,湖口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蒋平香管制一年,被告人魏芳忻管制八个月,均处罚金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0日早晨六时许,被告人蒋平香同魏芳忻、小齐(音,在逃)一起坐车从九江市来到湖口县文桥乡老文桥集镇,蒋平香同小齐进店里盗窃,魏芳忻在外面接应,先后从杨某某店里盗得庐山牌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50元);从王某某店里盗得南京牌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110元);从杨某某的宏发超市盗得普通金圣香烟四条(价值人民币440元)、南京牌香烟二条(价值人民币220元)、芙蓉王香烟二条(价值人民币660元)苏烟一条(价值人民币450元)。后蒋平香、魏芳忻被杨某某等人当场发现并抓获,所盗香烟全部退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平香、魏芳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追回了全部的赃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