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近日,湖口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周勤苟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勤苟伙同张晓锋(在逃),“小嘴”(身份不明,在逃),开着一辆白色面包车在2012年3月底至5月中旬先后在湖口县流泗粮站郭某某家门口、大垅乡花尖村施某某家门口、湖口县大垅乡街上、湖口县流泗镇杨山村,射杀七只狗,其中四只未被盗走。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勤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2012年4月底在大垅乡花尖村施东佑门口及大垅乡街上射杀狗的事实,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被告人二次在流泗镇郭枝荣家射狗,因狗被射杀后倒在院内未能盗走,属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