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2012年9月20日湖口县人民法院对许学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许学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判处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害人死亡的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154868元。
被告人许学斌,又名许干明,男,195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文盲,务农。2009年以来,被告人许学斌每到下半年农闲时节,就到山上架设铁丝电网打野兽,以贴补家用。2011年11月下旬起,被告人许学斌又在湖口县张青乡林子涧林场后面至张青乡程山村的石包头一带架设铁丝电网电击野猪。许学斌在每天晚上7点半左右接通电源,到第二天早晨5点半或6点关掉电源。2011年12月6日晚7点半左右,许学斌接通电源后,到晚上8点半左右,电网的报警器就报警了(意味着电网可能电到了野兽)。许学斌把电源关掉后又接通电源,报警器又继续响。于是,许学斌确定电击到了野兽。关掉电源后,许学斌就一个人拿着手电筒沿着电网线路去查看,在走到吴涧处发现被电击到的是同村的村民殷某某。确定殷某某已死亡后许学斌当时被吓住了,便想到把殷某某的尸体掩埋好,把事情隐瞒住。于是许学斌就沿着正在新修中水沟的线路寻找掩埋尸体的地方,就在离电击约四五丈远的新修水沟边,找到一个土坑(修水沟时挖机取土留下的),许学斌便把殷某某的尸体背到土坑里,并把殷某某的手电筒和一双鞋丢进土坑里,然后,许学斌就用双手扒土坑边的松土盖住殷某某的尸体。在殷某某被电击死后,其村庄人和家人多天不见殷某某,就四处寻找,直到2012年1月8日下午,殷某某的弟弟殷某生在吴涧许学斌掩埋殷某某的地方找到殷某某的尸体。
一审认为,被告人许学斌于2011年4月1日曾因私设电网狩猎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其明知私设电网违法,危害公共安全,仍不思悔改,又于同年 11月继续在可能有行人通过的山间水渠旁私设电网狩猎,造成了一人触电死亡的后果,其主观上间接故意明显存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许学斌在发现被害人触电死亡后,为隐瞒犯罪事实,掩埋尸体,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许学斌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