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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期内再犯罪 不思悔改待严惩
作者:段妍  发布时间:2012-09-20 16:49:24 打印 字号: | |
  湖口法院网讯 2012年9月20日湖口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刘建生,男,1981年出生于萍乡市,曾在2007年7月5日因犯销售赃物罪被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吴雨佳,男,1989年出生,江西省萍乡市人,曾在2011年8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

  两人被判处刑罚后,仍不思悔改。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4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建生在湖口县城钟山小区入口处,将邮政银行对面路边王某某停在那里的黑色钱江牌QJ125-C型摩托车盗走。同年4月28日,被告人骑着该偷来的摩托车在海山盗窃钢模时,被人发现,弃车逃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2012年5月下旬一天中午,被告人吴雨佳在其表哥彭某某家吃完中饭后,一个人在玩电脑时看到彭某某的钥匙及行驶证,趁房间无人之机将钥匙及行驶证偷走,后在彭某某家楼下将其红色本田摩托车骑走,随后以2100元的价格卖给湖口县流泗镇一摩托车专卖店,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00元。

  目前,本案尚在审理中,待日后宣判。
责任编辑:余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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