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9月10日湖口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猥亵儿童、盗窃案,一审认定被告人刘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犯盗窃罪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刘某,男,1991年出生,初中文化。2012年2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途经湖口县民间食府城后公路时,盗窃了路边的价值3140元的钱江牌摩托车一辆,2012年3月13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2012年4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途经该县凰村乡集镇新街路口时碰见秦某(女,1998年11月18日出生),强行将秦某某拉到凰村粮站院内的角落处,强行亲吻秦某某,并先后把手伸进秦某某的上衣和裤子里面摸其胸部和下身,后被人发现并当场制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使用暴力、胁迫的方式猥亵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遂依法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