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近日湖口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宁德奇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宁德奇,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萍乡市。系九江钢厂高棒工地的土方施工队的电焊工,负责将钢板按照尺寸进行切割后铺设在水泥土下面。2011年10月底至11月初,宁德奇先后五次在工地做完事后,将钢板切割后剩余的下脚料偷偷放到其所驾驶货车的副驾驶踏板垫下面运出钢厂,后卖给湖口县马影镇海山集镇叶某某的废品收购站,共卖得人民币1620元。经湖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钢板下脚料价值人民币169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宁德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盗窃其近亲属的财物,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