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2012年9月10日湖口县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件,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程启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1、2011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程启伙同戢某某(已判刑)、吴某(已判刑)乘车至彭泽县城,第二天凌晨,在彭泽县城大街由程启和吴某望风,戢某某先后用螺丝刀撬破两辆越野车的右侧后窗玻璃,盗得车内一个挎包和四包硬盒中华牌香烟。2、2011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程启伙同戢某某、吴某乘出租车到九江后,吴某和程启在前面一起走,戢某某跟在后面,分别查找有财物的车辆准备盗窃。在九江市浔阳区小金星幼儿园门口,戢某某发现赣G12969号车内有香烟等物,就用螺丝刀将该车的右侧后窗玻璃撬破,盗走车内银灰色索尼数码相机(没有储存卡)一台,茶叶二盒(大小各一盒),香烟(ESSE牌外烟)二条,程启、吴某两人在附近望风。经湖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1854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程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趁夜深无人之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程启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