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由于水电安装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承建单位解除与被告间的水电施工合同,且不予清算余下工程款项,为此,被告以原告施工不合格导致被告工程款未结算,不予支付原告工程款。近日,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陶某支付原告工程款15336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4日,被告陶某从江西某建筑公司湖口某办公大楼项目部石某处承包该楼的水电工程。2010年4月,原告到被告处参加该大楼的水电安装扫尾工程,双方口头约定工程款计算方法。原告带领沈某等6人做到2010年11月止,被告应付工程款合计为25420元。在此期间,被告仅支付了原告工程款5000元。2010年7月14日,湖口县某单位办公大楼工程监理工程师向江西省某建筑有限公司某办公大楼项目部发出通知单,认为水电安装施工存在质量问题。2010年10月11日,江西省某建筑有限公司某办公大楼项目部向被告陶某发出通知,解除与被告间的水电施工合同,余下工程款项不予清算,整改中造成的材料费用均由被告负责。因此纠纷发生,原、被告双方一直未对原告已完工的合格工程量予以结算。本案中止审理期间,被告也没有和原告结算工程款。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陶某依口头合约所形式的承揽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依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因原、被告双方未对合格的工程量予以结算,被告亦不能证明原告所完成的工程量全部不合格,且工程已交付使用,对原告已完成的合格的工程量无法确认。因此,一审法院酌情支持被告支付原告80%的工程款20336元,减去已付的5000元,被告尚需支付原告工程款15336元。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