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例指导 > 案例指导
没有生活来源 少女伸手盗窃
作者:段妍  发布时间:2012-08-22 09:02:46 打印 字号: | |
  湖口法院网讯 近日,湖口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当庭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利迎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百元。

  今年20岁的被告人王利迎是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人,回族,聋哑人。2012年5月1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利迎在湖口县城云亭路25号的“A+”国际品牌服装店内,将被害人周某某放在沙发上的女式挎包内的粉红色钱包盗走。在逃跑过程中被周某某和店主周某某等人抓获。

  湖口县人民法院在庭审中通过翻译人翻译, 被告人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利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被告人王利迎系聋哑人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后记:聋哑人盗窃的案件时有发生,而且罪犯的年龄趋向低龄化。聋哑人因身体残疾,不能很好的与外界沟通,文化水平偏低,很难像正常人一样完成义务教育,与社会脱节,没有很好的融入社会,许多聋哑人因不能自食其力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刑满释放之后依然得不到救助或是缺少就业机会,因而又去犯罪,形成恶性循环。
责任编辑:余华新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报

中国法院网

江西法院网

九江法院网

中国湖口网

联系我们
地址: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792-6332082   传 真:0792-6338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