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2012年8月3日,湖口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文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整。
被告人文金,男,1987年出生,江西省萍乡人,系九江市金砂湾金城实业有限公司职工,2012年1月4日中午,被告人文金到公司财务室找人时,发现财务室门没有关,且出纳汤某的抽屉钥匙挂在锁上,便趁无人之机打开汤某的抽屉,将抽屉内的三万元现金盗走。 汤某约12时许在食堂用完午餐后回到办公室,发现抽屉未锁上,抽屉内的三万元人民币被盗后,立即报警,当天下午17时许,公安机关传唤文金,文金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并退还了三万元赃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文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被告人系初犯,并已全部退赃,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