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2012年7月27日湖口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程晓肆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程晓肆因做生意亏本欠了外债,便想偷车搞点钱,
在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在池州市、铜陵市、九江市都昌、湖口、彭泽三县盗窃车辆,经湖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5辆车价值169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赃物灰色黑豹牌小货车一辆、车厢车时代白色小货车一辆、蓝色解放牌货车一辆、发动机一台、蓝色柳特神力牌自卸货车一辆,均发还失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晓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以起诉书指控的第一、五次所盗车辆估价偏高的辩护观点,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已追回部分赃物,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