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4年,水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2007年曾因犯盗窃罪被海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2011年4月2日刑满释放。岂料释放后不久又伙同他人盗窃, 2012年2月23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拘留。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韦某某伙同韦荣某(在逃)流窜到湖口县双钟镇谢家湾,两人翻铁门进入谢某某家院内,韦荣某通过空调挂机爬上三楼,翻窗进入租住在三楼的被害人顾某某家,将外楼梯铁门打开,韦某某同韦荣某一起沿楼梯来到顾玉兰家盗窃,后又到一楼租住的张某某、居某某两家盗窃,两人在三家共盗得1.6万元人民币及黄金手镯一个、黄金戒指三枚、铂金戒指三枚、黄金项链四条、黄金手链一条、铂金手链三条、铂金项链一条、金条一根,随后两人逃至九江,商量后决定将1.6万元人民币及两条黄金项链、一根金条带回贵州,其余首饰均藏在九江,被告人韦某某和韦荣某将金条和两条黄金项链卖得的人民币5.1万余元均分。2011年11月12日,被告人韦某某与韦荣某再次回九江拿走其余藏起来的首饰,在南昌火车站被乘警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首饰价值人民币11.1847万元。
案发后,已追缴赃物:黄金手镯1个、黄金戒指3枚、铂金戒指3枚、黄金项链2条、黄金手链1条、铂金手链3条、铂金项链1条,发还给被害人顾某某。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流窜异地,趁夜深人静,被害人熟睡之机,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韦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