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湖口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判决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学校、公司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5万元。
原告朱某属在校学生,根据学校教学的安排,朱某到某一公司进行实习,朱某在进行实习工作时受伤,朱某根据其与学校及实习公司所签协议,将该二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0万余元。
该案的争议焦点:一、实习学生工作时受伤是否属于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理赔还是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二、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
湖口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朱某虽在工作时受伤,但其身份并非劳动者,其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存在身份隶属关系,不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理赔,而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予以赔偿。另实习是课堂教学的延伸,学生虽然在实习工作中受伤,但根据学校、公司及学生三方之间的协议,如实习学生实习期间因工作受伤,则由学校与公司协商处理。故法院在考虑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情况下,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判决原告所在学校及所在实习公司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