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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中失火殃及邻居 法院调解化解怨恨
作者:王琼  发布时间:2012-08-03 09:46:49 打印 字号: | |
  湖口法院网讯 2011年6月10日凌晨,湖口的刘某(化名)经营的门店内突然无故起火,将居住在二楼的李某(化名)家的门窗、屋顶、地面和房屋内大量物品烧毁,致使李某家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后,李某考虑到刘某家也遭受了巨大的财产损失,故与刘某多次协商后,同意刘某先行支付10000元赔偿款,余下的赔偿款等过几个月再付。但当李某向刘某讨要余下的赔偿款时,李某却拒绝给付,双方家庭于是发生冲突,李某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其房屋内物品损失25283元,并保留要求刘某赔偿其房屋维修费用及房屋贬值损失的权利。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刘某向承办法官反映,其店中失火给李某造成损失是事实,他也打算赔钱给刘某,但是这场大火给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30余万元,而且这段时间其父亲患重病在床,每天都需要大量的医药费支出,现在身上确实没有足够的钱来赔给李某。

  本着和平解决纠纷的原则,承办法官多次找到李某,将刘某的境况一一反馈给李某,并从情与理两个角度出发,耐心细致地做李某的思想工作,最终使李某放下心中的怨恨,在法院的主持下,与刘某达成协议,由刘某再补偿其各项经济损失8000元。
责任编辑:吕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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