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江西省湖口县人,汉族,初中文化。被告人沈某某,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江西省湖口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两人分别在1996年2月4日和1996年2月12日,伙同李某庆(已判刑)携带不锈钢菜刀和条型水果刀各一把,先后在湖牛公路的三里街段和海山地段,两次拦住从九江开往彭泽的赣G90087、赣G01167号中巴客车。李某某、李某庆、沈某某以搭车去彭泽为由乘上中巴客车,上车后,随即持刀对车上乘客进行威胁,抢走人民币、金戒指、手表等若干物品。案发后两被告人窜逃至外省,至全国开展“清网行动”,于2011年11月到湖口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经合议庭讨论,且充分考虑到“清网行动”的精神,彰显党的政策,加之两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