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被告人周某,男,1995年出生,江西省湖口县人,读书至初中二年级后辍学,去浙江省金华市打工,后回家待业。因平时很少与家人沟通,经常在外面上网、玩游戏,结识了一些社会不良青年,从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2012年3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湖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刑诉(2012)第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法定代理人周国兵及辩护人饶乙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先后六次在湖口县城及乡镇的商店内盗窃香烟,经湖口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1786.9元。庭审过程中,法官问到被告人为什么去偷窃,被告人竟回答:“就是好玩。这偏差的人生观让人唏嘘不已。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被告人案发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公诉机关追回全部的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下判决:
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后记:盗窃在青少年犯罪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因家庭条件不好或是对学习产生厌倦而辍学,导致这些青少年过早的走向了社会,缺失了学校教育。在农村许多人在家务农,或是为了维持生计不得不外出务工,辛勤劳作的同时,忽略了对子女的教育,与他们沟通甚少,不能对子女有一个积极的引导及教育矫正作用,从而使自己的子女在缺乏双重教育的情况下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让本来就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希望这些孩子在经过教育改造之后,早日回归社会,家庭及社会也能给予他们最大的宽容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