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2011年8月10本院曾公开开庭审理的一起盗窃案中的一名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因病被湖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因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不到案,湖口县检察院对其决定逮捕,并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7月5日对胡某某盗窃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底被告人胡某某和张某某(另案处理)、宋某某(已判刑)、李某某(音,在逃)商量以卖棉花为名,用偷换别人存折的方式搞点钱来用。此后宋某某和李某某在湖口县流泗镇找到一家他人的棉花收购点后就让张某某去找买主,张某某到武汉新洲被害人姚某某的棉花经营部,称自己是推销棉花的,问姚某某是否需要棉花,并要了姚某某的手机号。几天后,张某某打电话给姚某某,问姚某某棉花到底要不要,如果要就在第二天回话。第二天,姚某某打电话给张某某说要棉花,并提出要看棉花的样品。后胡某某等人将姚某某带到事先在流泗镇找到的棉花收购点,谎称该棉花点的棉花是他们的。姚某某看了棉花后,和李某某、胡某某等人谈好了收购价格,胡某某等人以领取棉花财政补贴为由,要了姚某某的身份证去复印,并偷偷地用姚某某的身份证在湖口县邮政储蓄所办了个存折和银行卡。后又要姚某某也到湖口县邮政储蓄所办个存折,并把买棉花的钱转到这个折子上,待他们看到存折上的钱后,就给姚某某发货。后李某某等人陪姚某某到湖口县邮政储蓄所办了存折,回来后,宋某某在看姚某某的存折时,偷偷的将他们之前用姚某某的身份证办好的存折和姚某某自己去办的存折调换。姚某某将13万元钱存入被调换的存折后,胡某某等人用手中的银行卡将13万元全部取出后分掉。
一审法院经庭审举证、质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盗窃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