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因帮女友父亲出气,被告人黄某纠集一伙青年前去帮忙,与前去解决纠纷的民警发生冲突,并殴打被害人王某父子。
2012年7月5日湖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黄某妨害公务、聚众斗殴一案,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朝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游春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2年1月13日下午16时许,湖口县城山镇东庄集镇村民王某某到李某某的店铺买肉,双方因言语不和起了冲突。李某某的女儿便打电话给自已的男朋友黄某,让黄某过来帮忙。被告人黄某接到女朋友的电话后邀集沈某某等六人前往东庄集镇,对王某某及其儿子进行殴打,办案民警进行劝阻,黄某抓起一块砖头准备打民警周某某,被郭某某拉住。之后黄明又掐住周某某的脖子,把周某某摁到王某某家的墙壁上。
经过湖口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某父子及民警周某某均为轻微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与周某某等十余人在鄱湖大市场处持械斗殴,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被告人黄某参与聚众斗殴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下判决:
被告人黄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