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被告人柳某,系聋哑人,男,1992年出生,湖口县人。2010年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0年9月23日刑满释放。
2011年10月又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经审理查明:柳某在2011年5月至9月期间,在宾馆门外、网吧、停车厂等地盗窃电动车、摩托车、电脑等物品,后将其抵给其所欠下饭款的饭店老板。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柳某的辩护人以被告人系先天性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的观点,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待犯罪行为事实,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予以采纳。被告人柳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判处被告人柳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