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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十二年 案件终落定
作者:段妍  发布时间:2012-07-17 15:01:48 打印 字号: | |
  湖口法院网讯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黄毛),男,1968年出生,湖口县人,初中文化,无业, 1990年11月27日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9月19日被湖口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1年11月30日到湖口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湖口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2年5月24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口县看守所。

  2000年9月1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和妻子孙某某在湖口县江新厂东方红宿舍一楼的家门口晒太阳时,听见孙某良的母亲在旁边说了句“抱小鸡的”,由于黄某某的妻子当时怀孕了,黄某某便认为孙某良的母亲是在骂其妻子,于是就和孙谋良的母亲吵起来。随后,黄某某找到孙某良理论,因双方言语不和便打了起来,打完架后双方各自回家,2000年9月16日晚上7时许黄某某听说孙某良的妻子曹某某要找他的麻烦,就来到江新厂大坝曹某某开的理发店找到曹某某,并和曹某某争吵起来。争吵过程中黄某某随手抓起店里的椅子把玻璃砸破,后双方扭打在一起。黄某某把曹某某甩出店门,曹某某倒在地上后,黄某某又踢了曹某某一脚,后在旁人的劝阻下黄某某离开。曹某某当晚被送往湖口县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脾脏破裂。经湖口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曹某某的伤情为重伤甲级。2011年11月3日,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交待了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在公安“清网”行动期间,主动投案,如实交待犯罪行为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家属积极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已履行完毕,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但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判处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案件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至此,历时十二年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责任编辑:董文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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