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2012年7月11日,原告某建设集团公司诉被告曹某某、李某某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在湖口法院法官不辞辛苦多次做工作情况下成功调结。
该案涉及死者李某是否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曹某某(死者的妻子)、李某某(死者的儿子)曾向湖口县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湖口县劳动仲裁委确认死者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该仲裁,于2012年6月向湖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湖口县劳动仲裁委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诉请法院判决确认死者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及合议庭的讨论,法院对该案已有了明确的结论,但承办人考虑到受害方的实际家庭状况及激烈情绪,为维护稳定、和谐,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多次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后使得原告方自愿一次性补偿被告40000元了结此事。
原本该案的处理结果要么是判决确认存在劳动关系,要么是判决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但考虑到判决以后,虽然法律效果达到了,但社会效果并不好,死者家属有上访的可能,因此法院承办人还是耐心做通原告的工作,原告也高风亮节给被告一定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