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2012年6月19日晚,湖口法院决定对既拒不履行担保责任、又不积极申报财产的张某拘留十五天。当晚20时,执行人员将其送至九江市拘留所。
蒋某、张某、余某以三户联保的形式从湖口邮政银行贷款经商未还,湖口法院于2011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限蒋某归还借款本息5.2万元,张某、余某承担连带责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仨被执行人都没有归还该款的意思。2012年6月19日,该院“一把手”王洪邦亲自参与该案的执行。在暂时无法找到蒋某的情况下,法院找到了担保人张某,但张某仍执迷不悟,既不申报财产,也拒不履行义务,湖口法院即依法对其采取了拘留十五日的制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