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湖口县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4月12日以湖检刑诉字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4月24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杨某、法定代理人杨某某、指定辩护人柳小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6月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无业。在2011年8月至2012年1月,杨某先后四次进入湖口县第二中学学生宿舍楼进行偷窃,共偷得人民币300余元,以及衣服、围巾、鞋子等物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潜入学生宿舍偷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