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2012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
被告人王某某在2011年12月9日至2012年1月27日期间,五次偷偷潜入湖口县江新厂路口曹某某的废品收购店盗得铜丝八袋,后将其分三次卖到钟山小区周某某废品收购店、杨某某废品收购店,共卖得赃款4964元,在最后一次进入到湖口县江新厂路口曹某某废品收购店,从侧门进去,将不锈钢推拉门推开后,从上楼的楼梯口处翻进曹某某废品收购店仓库,刚翻进仓库就被曹某某当场抓获并扭送到湖口县公安局三里派出所。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处罚。但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