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2012年4月10日湖口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赌博案。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出生,被告人蔡某某,女,1975年出生,被告人叶某某,女,1977年出生,均系江西省湖口县人。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初,被告人蔡某某、童某某(另案处理)两人合伙组织人员进行赌博,并从每场牌局中抽头。两人商定每次抽头金额扣除吃饭、抽烟500元外,由两人均分。2008年9月初至同年10月,蔡金凤某某、童某某共组织赌博五次,从中抽头约1万元。2011年6、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叶某某、蔡某某三人合伙组织人员进行赌博。其中刘某某负责在赌场“看场子”、望风,占赌场50%股份;叶某某负责在赌场抽头、放高利贷,蔡某某负责寻找赌博场地及邀集人员进行赌博,叶、蔡二人共占赌场50%股份。三人组织赌博,对抽头盈利按股份比例分成。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叶某某、蔡某某先后组织赌博三次,且从中抽头约26000元。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中旬,被告人刘某某在海正阳光袁某某(已起诉)合伙开的赌场里帮忙抽头及看场地。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从赌场抽头获利四次,共分得5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蔡某某、叶某某三人组织召集多人进行赌博,且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某某于2008年11月26日因赌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视为自首,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被告人蔡某某在取保期间重新犯罪,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整上交国库。被告人蔡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整上交国库。被告人叶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上交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