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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屡教不改 法律严厉制裁
作者:段妍  发布时间:2012-05-30 11:24:47 打印 字号: | |
  湖口法院网讯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5年出生,江西省都昌县人,2011年12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到湖口县君安大酒店对面豪爵专卖店,称要买一部EN125-2E型运动版摩托车。方某某和豪爵专卖店的老板陈某某谈好价钱后,要求试车,陈某某就叫店内的员工程某某坐在方某某所试车的摩托车上一起试车。在试车过程中方某某说要一个人试下车叫程某某从摩托车上下来,之后方某某在未支付车款的情况下,在试车过程中偷偷将摩托车骑走了,并占为己有。经鉴定被告人方某某骑走并占为己有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八千八百元。

  被告人并非首次作案,曾于2001年10月被都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4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2009年8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此本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段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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